文章摘要: 婚前雙方父母資助準新人購房是比較普遍的事,然而“準夫妻”畢竟不是“真夫妻”,一旦沒能順利結婚,房產及其收益又該怎么算呢?案例:2015年7月,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想買下作為婚房,住房總價588萬元。未婚妻陳小姐的父母當即表示愿意進行部分出資,以減輕房先
婚前雙方父母資助準新人購房是比較普遍的事,然而“準夫妻”畢竟不是“真夫妻”,一旦沒能順利結婚,房產及其收益又該怎么算呢?
案例:
2015年7月,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想買下作為婚房,住房總價588萬元。未婚妻陳小姐的父母當即表示愿意進行部分出資,以減輕房先生的貸款壓力。此后,陳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購房定金16萬元,后又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房先生101萬元。之后房先生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,并在8月29日與上家辦完了住房過戶手續(xù),住房產權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。
然而,在婚事籌辦過程當中,陳小姐與房先生的感情發(fā)生變化,2015年年底,兩人終止了戀愛關系。陳小姐及父母認為117萬元是為結婚目的而與房先生共同購房的出資,雖然產權證上沒有女方的名字,但仍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。當時房款及中介費等總共花費607萬元,女方出了117萬元,應享有19.2%的份額,按照該套住房目前市場價820萬元計算,至少應拿回157萬元。房先生則表示 117萬元是借款性質,要分期償還這筆錢。
后經法院審理,按照老陳夫婦出資額占購房總支出額的比例,確認其享有系爭住房19.2%的份額,按照雙方確認的住房市場轉讓價820萬計算,判定房先生應支付住房折價款157萬元。
婚前買房怎么算?
根據(jù)新婚姻法解釋,準夫妻一方在婚前買房,產權歸出資方所有。
陳小姐與房先生系戀人關系,從雙方舉證情況看,確有為結婚購房的意思表示,房先生將陳小姐父母的款項用于支付購房款,出具的收條也明確該款項的用途和購房目的,上述事實表明雙方共同出資購置該住房是以結婚為目的。
法院認為,購置住房后,陳小姐與房先生終止戀愛關系,購置的住房雖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,但仍應認定住房為共同財產,在雙方未結婚即分手的情況下,應根據(jù)雙方對住房貢獻的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。
“準夫妻”婚沒結成 共同出資的婚房怎么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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